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9日在宁波 维科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有6人,共持股份1694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 .7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 通过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30万股,其中同意6170万股,占95.96%;弃权260万股,占4 .04%;反对0股。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关联股东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纺织(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都进行了回避.
    本公司拟出资9905.66 万元收购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家合资企业的 股权及其部分土地及房产。
    1、将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宁波兴洋毛毯有限公司52.94% 的股权 按评估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折合人民币3406.77万元;
    2、将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宁波众弛装饰织物有限公司75%的股权 按评估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折合人民币1000.97万元;
    3、将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宁波特丽梦纺织有限公司60%的股权按 评估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折合人民币497.55万元;
    4、将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人丰布厂28749.9平方米、床单厂土地 33132.2平方米及宁波澄浪南路51号房产41164.25 平方米按评估价值净值转让给本 公司,合计为5000.37万元。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46.92万股,其中同意16946.92万股,占100%;弃权0 股; 反对0股。审议通过。
    1、 章程第五十四条“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 提出提案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在报经宁波市证券和期货监管办公室同 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如 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提出提案的股 东或者监事会在报经宁波市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 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 章程第六十七条增加“董事候选人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 届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或者由合并持有本公司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提名。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本公司工会提名。”
    3、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修改为“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4、 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监事会决议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5、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面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修改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面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