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投资的议案》,同意以公司自有资金人民币7000万元通过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向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期限自2005年5月24日至2005年11月23日,年利率9%。
    2005年11月3日,经双方协商,公司已提前收回了委托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271.25万元。
    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委托贷款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