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召开了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6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有关《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