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在上海双拥大厦11楼会议厅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数164503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2%。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大会决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⑴《关于对杨家丰董事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职务的意见》
    同意16450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0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反对0股。
    ⑵《关于对黄成穗董事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职务的意见》
    同意16450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0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反对0股。
    ⑶《选举王锦连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意见》
    同意16450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0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反对0股。
    ⑷《选举江民达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意见》
    同意16450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00%。弃权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A、经到会董事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B、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