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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G重机 项目:公司公告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3-09-23 打印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9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参加表决董事11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经书面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黄成穗、杨家丰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要求。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王锦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同意江民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二)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决定于2003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临2003-008号公告)

    特此公告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3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函》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锦连先生:

    男,1945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配套局总工程师、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国际事业局副局长。现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主任。

    (2)江民达先生:

    男,1954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国际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现任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附件二(1)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中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本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就本议案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本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同意公司黄成穗、杨家丰二位董事因工作变动辞去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同意提名王锦连、江民达二位先生为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经审阅以上二位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现象,所以我们认为任职资格合法。

    (2)另了解到,二位董事候选人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以上二位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3、同意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曾祥高朱汝敬李耀强

    2003年9月19日

    附件二:(2)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中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本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就本议案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本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同意公司黄成穗、杨家丰二位董事因工作变动辞去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同意提名江民达先生为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经审阅江民达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现象,所以我认为任职资格合法。

    (4)另了解到,江民达先生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经了解江民达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3、由于王锦连先生和公司现任董事金鹏先生属同一部门的主管领导,本人建议把董事位置让给基层企业更有利于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所以对王锦连先生为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本人弃权。

    4、同意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罗仁昌

    20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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