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9日在 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99,542,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4%,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票99,542, 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2、审议通过了《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票99, 542,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温尚杰律师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为本次会 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