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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G*ST大元 项目:公司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2005-11-28 打印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十一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大元股份目前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已于2005年6月16日与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与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4,0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实德投资;该股权转让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5]95号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016号文批准,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程序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工作完成后方可实施。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能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终止。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大元股份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新股东实德投资提出;由于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宁夏综投承诺如果大元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前股份过户尚未办理完毕,保证在相关股东会议上投赞成票或授权实德投资代为行使投票权。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能实施。

    重要内容提示

    一、 改革方案要点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公布之日,宁夏综投持有本公司14,000万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的70%,为本公司目前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宁夏综投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实德投资,转让完成后,实德投资将成为本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实德投资拟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安排总额为1,560万股的对价,即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付2.6股。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实德投资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A股市场的上市流通权。

    二、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事项

    (一)法定承诺事项

    实德投资承诺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二)特别承诺事项

    1、无形资产重组承诺:

    鉴于大元股份前次资产重组已经完成,为进一步提高重组效果、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实德投资承诺,成为大元股份控股股东后,将对大元股份实施无形资产重组,主要内容包括:

    (1)充分利用实德集团在化学建材方面的品牌、商誉,提升大元股份的企业形象、企业价值,提高大元股份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促进大元股份的产品销售。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实德斯柏丽”商标许可大元股份无偿使用五年。

    (2)充分利用实德集团产、供、销方面完善的物流平台和销售渠道,降低大元股份的物流成本,提高大元股份的市场反应能力。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实德集团许可大元股份共享其多方位搭建的供销网络。

    (3)充分利用实德集团在化学建材方面的技术能力和研发优势,加大大元股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力度,丰富产品线。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实德集团许可大元股份共享其技术平台。

    (4)引进实德集团在化学建材方面先进的生产管理和成本控制经验,提高大元股份的产品质量、管理绩效和盈利能力。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实德集团将其形成的先进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无偿提供给大元股份。

    (5)引入实德集团的企业文化,并进一步引进优秀的管理团队,提升大元股份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实德投资承诺,股权转让完成后,将逐步向大元股份引入实德集团的企业文化,并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实德投资承诺,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将由实德集团、实德投资与大元股份就无形资产重组事宜签订正式协议。

    2、禁售期承诺:

    (1)关于承诺的禁售期的计算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在法定承诺禁售期(即其所持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24个月内不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方式减持大元股份股票。

    (2)关于禁售或限售承诺的履约风险防范

    实德投资承诺将委托结算公司在承诺约定的限售期内,对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进行技术锁定。

    (3)违反禁售承诺出售股票所获资金的处理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若违反所作的禁售承诺出售所持有大元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所得资金将归大元股份所有。

    (4)违反禁售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若违反所作的禁售承诺出售所持有大元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出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大元股份所有;自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出售股份所得资金支付给大元股份。

    (5)禁售期间持股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在所承诺的禁售期间,若持有大元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情况发生变动,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将持股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大元股份,并由大元股份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3、实德投资承诺,大元股份2005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三)声明

    实德投资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2月19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年12月29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2月27日-2005年12月29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2005年11月28日起停牌,最晚于2005年12月8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5年12月8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5年12月8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方案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公司股票停牌。

    5、若本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若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10-82335976、0951-6199875

    传真:0951-6199925

    电子信箱:600146@sina.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元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方案/本次改革方案              指    大元股份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           指    目前大元股份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
                                       司于2005年6月16日与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14,0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
                                       司。
宁夏综投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
实德集团                         指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实德投资                         指    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
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流通A 股的股东
相关股东会议                     指    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就审议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而举行的会议
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指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该日收盘后登
                                       记在册全体股东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指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该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
                                       全体流通股股东有权获取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及数量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公布之日,宁夏综投持有本公司14,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0%,为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实德投资将成为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本公司14,000万股股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实德投资拟以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根据本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6股的对价,获得股份数量为1,560万股。

    在本次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实德投资所持有的剩余12,440万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总股本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所获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所获付的股份即可上市流通。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的                     执行对价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后
    非流通股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向流通股股东安排股份(股)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大连实德投
    资有限公司          140,000,000         70.00%                   15,600,000    124,400,000         62.20%
    合计                140,000,000         70.00%                   15,600,000    124,400,000         62.20%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大连实德投资有
    限公司                            124,400,000         62.20%       G+36个月后          注(2)

    注:(1)G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

    (2)实德投资承诺在法定承诺禁售期(即其所持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24个月内将不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方式减持股票。

    5、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变动表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                                           一、有限售条件
    通股份合计          140,000,000               70.00%   的流通股合计        124,400,000               62.20%
    国家股              140,000,000               70.00%   社会法人股          124,400,000               62.20%
    二、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
    合计                 60,000,000               30.00%   的流通股合计         75,600,000               37.80%
    A股                  60,000,000               30.00%   A股                  75,600,000               37.80%
    三、股份总数        200,000,000              100.00%   三、股份总数        200,000,000              100.00%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为对公司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及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进行有效长期激励,实德投资将拥有的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大元股份总股数中不超过300万股份,分二年出售给公司管理层;上述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出售时间应在满足法定限售期限之后。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为完成大元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董事会特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如下:

    1、对价安排依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因此安排对价的金额以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应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后两类股东持有股份的理论市场价值总额降低,特别是要保证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在方案实施后不会减少。

    2、对价标准测算

    公司计算流通权对价标准的思路如下:

    (1)计算公司总价值: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的合理溢价为非流通股估值,以一段时间内的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为流通股估值,分别计算非流通股价值和流通股价值,从而得出公司总价值。

    (2)在保持公司总股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总价值测算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再按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的价值。

    (3)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非流通股价值的增长就应当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的标准。

    (4)具体测算步骤如下:

    ①计算公司总价值

    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作为基础,参照股权分置情况下A股市场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平均溢价率来计算非流通股的价值。

    2005 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大元股份每股净资产为1.61 元。据统计,自2004年年初至2005年9月底,国内A股市场共发生过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为标的、非关联方之间的协议转让376笔次,其中溢价交易246笔次,平价交易7笔次,折价交易123笔次,交易价格相对于标的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平均溢价率为24.4%。另外,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宁夏综投与实德投资在2005年6月16日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实德投资以30%的溢价率收购了大元股份70%的非流通股份。

    综合考虑大元股份的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前景,在实施股权分置前,非流通股股权转让的溢价率应不低于整个A股市场协议转让溢价率的平均水平;因此,我们以A股市场协议转让溢价率的平均水平作为大元股份非流通股定价的基础。

    大元股份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每股净资产×(1+溢价率)=1.61元/股×(1+24.4%)=2.00元/股

    大元股份非流通股价值总额=非流通股股数×非流通股每股价值=14,000万股×2.00元/股=28,000万元

    按截至2005年11月24日大元股份前1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值2.73元作价,大元股份流通股价值为:流通股股数×前1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值=6,000万股×2.73元/股=16,380万元

    公司总价值=非流通股价值+流通股价值=28,000万元+16,380万元=44,380万元

    ②计算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会改变公司价值,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后,本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则股权分置改革后,本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公司总价值÷公司现有总股本=44,380万元÷20,000万股=2.22元/股。

    ③计算非流通股价值的变化

    显然,由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每股价值由2.00元上升到2.22元,每股上升0.22元。所以,非流通股的价值因取得流通权增加了3,080万元(0.22元/股×14,000万股),这部分价值就为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为获得流通权而安排的对价。

    ④对价标准的确定

    上述非流通股流通权价值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的理论价格折算成股份为1,387.39万股(3,080万元÷2.22 元/股)。

    与公司目前流通股数量6,000万股相除,上述股份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安排的对价股份数量为0.23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2.3股股份的对价。

    考虑到本次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即股价有可能低于理论计算值2.22元。为了更好地保护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德投资同意将方案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安排的对价股份数量为0.26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2.6股股份的对价。

    3、改革方案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1)执行对价安排前后,大元股份的总股本、股东权益总数均未发生变化,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所拥有的权益将发生变化。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股将无偿获得0.26股的对价股份,该等股份可在方案实施后立即上市流通。

    (2)按照理论价格计算的合理对价水平为流通股股东每1股将无偿获得0.23股的对价股份。实德投资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对价比例作出适当的上调,从而将对价总额提高到流通股股东每1股将无偿获得0.26股,使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3)实德投资承诺将促成实德集团对大元股份实施无形资产重组,包括将其拥有的“实德斯柏丽” 商标许可给大元股份无偿使用五年、共享其多方位搭建的供销网络、共享其技术平台、无偿提供生产管理和成本控制经验、引入其企业文化等,从而全面提升大元股份的管理绩效、企业品牌、经营业绩,实现大元股份扭亏为盈并获得持续经营能力,消除其退市风险。

    (4)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表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实德投资作出了延期减持承诺和业绩承诺,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公司未来业绩波动和非流通股股东减持预期而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风险,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是合理的、公平的,能够较大程度地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二、实德投资作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法定承诺事项

    实德投资承诺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事项

    (1)无形资产重组承诺:

    鉴于大元股份前次资产重组已经完成,为进一步提高重组效果、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实德投资承诺,成为大元股份控股股东后,将对大元股份实施无形资产重组,主要内容包括:

    ①充分利用实德集团在化学建材方面的品牌、商誉,提升大元股份的企业形象、企业价值,提高大元股份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促进大元股份的产品销售。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实德斯柏丽”商标许可大元股份无偿使用五年。

    ②充分利用实德集团产、供、销方面完善的物流平台和销售渠道,降低大元股份的物流成本,提高大元股份的市场反应能力。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实德集团许可大元股份共享其多方位搭建的供销网络。

    ③充分利用实德集团在化学建材方面的技术能力和研发优势,加大大元股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力度,丰富产品线。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实德集团许可大元股份共享其技术平台。

    ④引进实德集团在化学建材方面先进的生产管理和成本控制经验,提高大元股份的产品质量、管理绩效和盈利能力。实德投资承诺将促使实德集团将其形成的先进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无偿提供给大元股份。

    ⑤引入实德集团的企业文化,并进一步引进优秀的管理团队,提升大元股份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实德投资承诺,股权转让完成后,将逐步向大元股份引入实德集团的企业文化,并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实德投资承诺,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将由实德集团、实德投资与大元股份就无形资产重组事宜签订正式协议。

    (2)禁售期承诺:

    ①关于承诺的禁售期的计算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在法定承诺禁售期(即其所持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24个月内不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方式减持大元股份股票。

    ②关于禁售或限售承诺的履约风险防范

    实德投资承诺将委托结算公司在承诺约定的限售期内,对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进行技术锁定。

    ③违反禁售承诺出售股票所获资金的处理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若违反所作的禁售承诺出售所持有大元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所得资金将归大元股份所有。

    ④违反禁售承诺的违约责任及其执行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若违反所作的禁售承诺出售所持有大元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出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大元股份所有;自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出售股份所得资金支付给大元股份。

    ⑤禁售期间持股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方法

    实德投资承诺,在所承诺的禁售期间,若持有大元股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情况发生变动,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将持股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大元股份,并由大元股份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3)实德投资承诺,大元股份2005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3、声明

    实德投资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履约能力和履约风险分析

    由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不涉及现金的支付,主要是对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承诺;在结合现行登记结算制度的基础上,为了保证上述承诺的履行,承诺人同时作出了申请对相关股份进行技术锁定保障措施,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能够履行承诺。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实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大元股份目前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宁夏综投持有公司14,000万股股份。宁夏综投拟将持有的全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给实德投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实德投资将持有公司14,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0%,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德投资提出本次股权分置的改革动议。

    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亦不存在其它任何权属争议。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本次股权协议转让无法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或确认的风险和处理方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的要约收购义务、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程序和完成结算公司有关过户登记后方可实施。本次协议转让存在不能及时得到或不能得到上述部门批复或确认的风险;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能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终止。

    本公司及股权转让双方将全力配合上述部门尽快办理完毕相关过户手续。

    (二)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充分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公司将进一步开展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沟通工作,使改革方案建立在充分了解、沟通的基础上,得到全体股东的认可,从而保证本次方案顺利通过相关股东会议的分类表决。

    (三)非流通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的风险

    公司非流通股份目前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情况。但自本改革说明书出具日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非流通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的可能;如果非流通股股份全部发生被司法冻结、扣划的情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终止。

    (四)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

    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决定因素复杂,除主要受到公司经营状况、资本结构等基本面影响外,还受到国家经济、政治、投资政策、利率政策、投资者心理、供求关系等多方因素的影响。而“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创新安排,在尚处于初级阶段和发展当中的我国证券市场,该等事项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性,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东作出了高于流通权价值的对价方案,并分别作出了业绩承诺、禁售或限售承诺等保持股价稳定的措施,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维护二级市场的股价稳定。公司将加强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一定程度上维护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聘请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了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截至董事会股权分置说明书公告日前两交易日及前6个月内,平安证券与上正律师事务所均不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均未买卖过本公司的股票。

    (二)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具了保荐意见书,保荐意见结论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遵循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市场化原则作出对价安排;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对价的安排和承诺的履行是可行的,实德投资具有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实现双赢;

    6、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据此,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大元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三)律师意见结论

    上正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若干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须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当事人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8号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39号中房大厦五层

    联系人:李云、丁杰

    电话:010-82335976、0951-6199875

    传真:0951-6199925

    2、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注册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九层901

    保荐代表人:秦洪波

    项目主办人:王惠云、潘志兵

    电话:010-66210760

    传真:010-66210782

    3、律师事务所:上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程晓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1106室

    经办律师:程晓鸣、郑明玖

    电话:021-68816261

    传真:021-68816005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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