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五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 14,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0%,其中流通股股东0人(含代表),代表流通股股份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占出席会议股份0%。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徐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本公司2005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已经过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依据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05]第1067号审计报告,截止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任意盈余公积2,784,612.93元,法定盈余公积2,784,612.93元,资本公积250,284,269.48元(其中股本溢价241,298,722.39元),未分配利润-136,366,388.04元。
    现基于本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规定,公司用任意盈余公积2,784,612.93元,法定盈余公积2,784,612.93元,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部分130,797,162.18元依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次弥补亏损后,本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为0元。
    2、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5年年度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玖先生出席了本公司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