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就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4,000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协议转让给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事宜发布了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
    因该项股权为国家股,转让需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生效。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05年7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5】95号文批准。
    日前,公司接到相关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5】1016号文批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股份变更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