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 14,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0%,其中流通股股东0人(含代表),代表流通股股份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占出席会议股份0%。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徐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推选宋学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宋学东先生的简历披露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5、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议《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鸣先生出席了本公司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