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通知于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8名,董事连柯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王朝刚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公司9名董事均投票表决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李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工作分工安排,本公司童开宏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聘任李云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云先生简历见附件)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接受原副总经理沙有伟先生辞职、聘任丁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公司副总经理沙有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接受沙有伟先生辞职,并聘任丁杰先生为副总经理。(丁杰先生简历见附件)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李云先生:1976年出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北京创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丁杰先生: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在翻斗乐(国际)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第三届五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云先生、副总经理丁杰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以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李云先生、副总经理丁杰先生的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均能胜任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李源山    独立董事:胡俞越
    独立董事:杨金观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