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31日上午9:00时在宁夏银川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4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王朝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应邀派代表参加了本次大会。大会经集中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2、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3、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本年度不分配现金,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报告》;
    6、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全文见2004年3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以同意1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关于追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公司将继续聘请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祖贵洲先生出席了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