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委托理财概述: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年5月23日与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都创业)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本公司决定将自有资金2900万元委托给宁都创业进行投资理财增值管理。本次委托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事项已提交公司二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董事会9名董事(含2名独立董事)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弃权、2票反对而获得通过。
    二、协议主体介绍:
    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永平;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写字楼610室;经营范围主要为:高科技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财务顾问,企业并购咨询、投资咨询,受托管理其他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技术咨询。该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总资产14913万元,净资产12192万元,年度净利润153.6万元。
    三、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金额:2900万元人民币
    2、委托时间:期限为三年,自委托资金到达受托方指定帐户之日起计算(截止本公告日资金尚未划出)。
    3、委托方权利及义务:本公司保证对所委托管理的资金拥有合法所有权;
    4、受托方权利及义务:宁都创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该项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在进行理财期间,应尽到勤勉、审慎、专业之职责;保证委托方能每年获得固定收益,其年收益率为委托理财资金金额的7%/年,并在委托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前将委托方应得收益直接支付给委托方。
    5、违约责任:委托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如违反协议,违约一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委托方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7、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担保方就委托理财约定收益的实现、本金的回收等事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委托理财对本公司的影响: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和利润。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宁都创业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2、本公司与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
    3、宁都创业、深圳北融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