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股份”或“本公司”)于2001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集团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协议划拨本公司国家股事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1)203号文件的批复同意,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40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0%)无偿划拨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双方已经于2001年11月27日签署了《股权划转事宜协议书》,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本公司近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国资产权函〖2003〗107号文件,获悉本公司国家股转让已于近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14000万股国家股划转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持有。划转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0000万股,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持有1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70%,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次划转完成后,本公司的股份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70%,其余30%股份计6000万股为社会公众股(流通股)。
    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
    本次股权划转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限制本次划转股份转移的其它因素。
    本次划转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要约收购义务后,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要求办理过户等手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股权划转事宜协议书》;
    2、律师意见书;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1)203号文件;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07号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