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聘请,担任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贵公司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影印件,包括(但不 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基于上述,我所根据《公司法》、《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的合法性的验证。
    根据2001年3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的《宁夏大元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等项内容。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未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时间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未超过法定期限。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第105 条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同时也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9 人,代表股份1400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性的验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14000万股, 占公司总 股份的7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就公告中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 律师的审查,最终,全部议案均以全票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综上,贵公司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兴业律师事务所 聘任律师:涂国城    宁夏·银川 窦忖学
    20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