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星期五)接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抄送的中银证投(2003)32号文件《关于退出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辅导的函》,银河证券已经决定退出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辅导工作。
    本公司于2001年底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后,于2002年5月29日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辅导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辅导期限、辅导内容、计划实施方案、各阶段的重点、辅导方式、费用等有关内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中银证函(2002)35号文件报送了辅导备案申请,中国证监会银川特派办在接到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后,于2002年6月4日以银证办发(2002)76号文件批复,同意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2002年6月3日起对本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上述事项在本公司2002半年度报告中作为“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过详细披露(详见2002年8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银河证券在中银证投(2003)32号函中认为:目前辅导期已经满一年,本公司目前尚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一、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亿股国家股至今还未过户到宁夏综合投资公司;二、本公司内控机制不完善,没有独立完善的销售系统;三、本公司2001年底的重组效果到目前为止不理想,主营业务收入水平和盈利水平不高而达不到重新获得再融资资格所需的财务指标。由于以上问题存在,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辅导验收标准,需要延长辅导期,但银河证券与本公司在延长辅导期合同的有关条款存在严重分歧,最终不能协调解决从而决定退出辅导。
    本公司将积极联系寻找新的辅导机构完成后续辅导工作,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