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6日与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了委托理财协议,协议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约定年收益率为10%。截止200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收到约定的收益及应偿还的本金。公司于6月底与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就委托理财本金及约定收益的偿还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并于2002年7月5日在深圳与该公司就本金及收益的偿还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在2002年7月至12月期间,分期分批偿还我公司委托理财的2000万元本金及约定收益。在还款期间我公司将按同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愈期还款除收取占用费外还约定了延期期间的违约金。公司管理层将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还款协议的如期履行,力争2000万元本金及约定的收益于年底前收回。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