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二00一年七月一日与深圳民鑫实业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委托理财协议, 协议约定委托期为半年,约定年收益率10%,100万元收益已收到。鉴于合作方深圳 民鑫实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返回本金,公司已于二00二年元月六日与合 作方签订了延期协议,并将原委托期限延期至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约定年收益率 为10%。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