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 7月12日接到通知,第一大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0,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0.40%)于2007年7月11日分别向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办理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除质押股数为1,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当日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又将其持有的1,480万股限售流通股继续质押给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1日,该公司已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将持有公司的1,48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四川实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述三家公司共向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为36个月。
    上述质押股份共计5,98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9.5%,占公司总股本的29.9%,已于2007年7月11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7年7月11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