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11月15日,关于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2900万元进行委托理财的事宜,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同年12月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6)一中民初第1558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保全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
    鉴于该委托理财本金2900万元的回收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公司大股东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通过积极协调和大力促进,公司以此笔委托理财的自有本金2900万元为作价依据,决定收购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9.51%的股权,该事项已提请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该资产置换的相关手续已于2006年度内处理完成,对公司2007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近日,公司大股东与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此笔委托理财的偿还事宜达成和解,本公司就此提出了撤销诉讼和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本次撤销诉讼及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对公司当前及以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