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0,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0.40%)关于股权质押的通知。
    2007年2月14日,该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将持有公司的50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为大连开米森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大连开米森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此次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1.39%,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上述质押股份已于2007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7年2月15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