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上午9时,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知春路13号2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斌先生主持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120,899,68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的60.45%,其中,流通股股东及代表1人,代表股份99,68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代表1人,代表股份120,800,000股。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嘉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此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007年公司预计与公司关联企业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将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标的:原材料,工业用水、电等
    交易价格:市场价
    定价依据:依据公司2006年日常关联交易价格
    2)公司与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标的:转印膜等原材料
    交易价格:市场价
    定价依据:依据公司实时市场价格
    按照外购价格向公司提供水、电供应,预计07年相关金额约400万元;利用其采购系统进行PVC等原材料的采购,再平进平出销售给公司,预计07年相关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选王江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20,89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此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51%股权的议案》
    同意9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此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经公司二届董事会九次会议批准,2003年5月23日,公司与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增值管理,委托资金金额为2900万元,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04年1月2日至2007年1月2日。该公司保证公司每年获得固定收益,年收益率为委托理财资金金额的7%。此项委托理财协议的履行由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收到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2004、2005年委托理财收益共计406万元。
    公司鉴于该项委托理财本金2900万元受可收回性不确定的影响,于2006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6)一中民初第1558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保全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
    同时公司在大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积极协调和大力促进下,收购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51%股权(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6.39%股权)。
    本次股权收购以公司2004年1月2日委托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委托理财增值管理的自有资金人民币2900万元为作价依据,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51%股权所对应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人民币2900万。
    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9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以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宋家村部分资产(97,437.3平方米的土地,帐面净值为42,030,738.05元;土地附着物,帐面净值为34,428,329.59元)为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1年期11,391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嘉俊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