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6
    年1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三届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到会董事8名,实际到会董事8名。董事长徐斌先生、董事马祖铨先生、董事战佳女士因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投票表决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购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公司收购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645万元。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其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股权收购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改变。
    经研究收购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事项的相关文件,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对此议案作出同意转让的相关决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公平合理;
    2、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收购股权事宜的决议;
    3、本次交易的实现将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有效降低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