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0,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0.40%)关于股权质押的通知。
    2006年10月18 日,该公司已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将持有公司的1,2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浙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人民币7,000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
    此次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93%,占公司总股本的6%。
    上述质押股份已于200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6年11月9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