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5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韩冰先生、黄勇先生、周家华先生参加三届五次会议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7.74%股权的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交易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收购该股权改善本公司对外投资的整体形象,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