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2006年2月19日监事会接到陈一青女士因股权变动原因辞去监事会监事的辞职书。同时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推荐周家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上述事宜将由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2名监事韩冰先生、黄勇先生参加三届四次会议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监事会对公司2005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对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基本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互相制约又互相衔接的制衡机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误导、虚假信息。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重点审查了月、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议资料,认为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财务状况出具的200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大连美邦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11,059,414.49元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49%的股权。该股权转让协议经本公司三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批准。截止报告期末,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监事会认为:此次交易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出售该股权改善本公司对外投资的整体形象,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三公原则和关联交易协议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