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从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获悉,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公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1号)。根据《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并同意豁免因持有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4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4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根据有关规定,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将于近期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