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四大股东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借款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事,其所持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5%)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见2002年9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武经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兴发集团”社会法人股1000万股的冻结。
    上述股份解除冻结后,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宜昌兴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申请14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于2002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继续将上述股份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质押期限从2002年12月6日起至2003年12月6日止。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