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5条之规定,现将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质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持有本公司3386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16%)已于2002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所持本公司3386万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三峡坝区支行兴山分理处,质押期限从2002年10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