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股权冻结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持有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5%。因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从2002年9月16日起至2003年9月16日止。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