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股权质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4878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49%)将其所持本公司2439万股国家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三峡坝区支行兴山分理处,质押期限从2002年7月26日起至2008年7月19日止。
    宜昌汇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持有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5%)将其所持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质押期限从2002年6月17日起至2003年6月17日止。
    上述质押分别于2002年7月26日和2002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