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6 日在兴山县高阳镇公司总部三 楼会议室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总额为10766.6万股, 占总股本 的67.29%,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部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766.6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的100%,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
    (一)公司章程原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住所:湖北省兴山县高阳镇民主街99号。 邮政编码:443700。”
    (二)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 磷化工系列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制造、销售;免烧砖的制造、销售;汽车货运、汽 车配件、机电设备安装;“三废”产品综合利用及销售;建筑装潢;水力发电、供 电;磷矿石开采、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三)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未指 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同推选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不能共同推选一名股东主持 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四)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五)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董事长应 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六)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以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应在确定的董事会召开日三个工作日以前, 保证 被通知人收到会议通知。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该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责召集会议。”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邹明春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