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股东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质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5%)已于2006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850万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质押登记日为2006年3月13日。
    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押850万股社会法人股后,仍剩余150万股,远大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其需支付的对价1166667股。因此,兴山县高岚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行为不会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