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宜昌泰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工")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股权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民生银行与泰兴化工于2005年9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民生银行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转让给泰兴化工,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为2.01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010万元。
    二、2005年10月14日,民生银行与泰兴化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取得了过户登记确认书,民生银行已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份转让给泰兴化工。
    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但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变化:泰兴化工持有本公司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民生银行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
    特此公告。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