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就本公司无偿 受让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持有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 集团”)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签订了《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按照协 议规定, 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将其持有的全部“兴发集团”国家股无偿划转给本 公司。本次无偿划转已得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股权 性质仍为国家股。
    二、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后,本公司持有“兴发集团”4878万股的股份,占兴发集 团公司股本总额的30.49%,成为“兴发集团”第一大股东。 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 不再持有兴发集团股份。
    三、本公司与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不存在任何产权关系。
    四、本公司承诺本次无偿划转的股份三年内不再划转。
    五、本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法定名称为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200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国璋; 住处兴山县高阳镇小河 街37号。
    经营范围:从事对兴山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
    六、截止本公告及公告前6个月,本公司未持有或买卖“兴发集团”的流通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期间均没有持有或买卖“兴发集团”流通 股票。
    七、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八、备查文件:
    1、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2、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01〗14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湖北兴发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持有人问题的批复》;
    3、财政部财企〖2001〗248号《财政部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4、其他备查文件。
    
20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