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厂无偿划 转持有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集团)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1〗248 号《财政部关于湖北兴发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有关问题的批复》、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01〗14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持有人问题的批复》 以及本厂与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本厂将所 持有的兴发集团4878万股的股份(占兴发集团公司股本总额的30.49%)无偿划转给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划转后,本厂将不再持有兴发集团的股份。
    二、本厂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告公布前6 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兴发集团”流通 股的行为。本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和此前6 个月买卖“兴发集团”上市流 通股的行为。
    三、本厂未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拟出让的“兴发集团”股份转移的合同, 协议 或其他文件。
    四、本厂与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产权关系。
    五、截止目前,本厂持有拟无偿划转的兴发集团30.49% 的股份未被告知存在限 制转移的司法材料。
    六、备查文件:
    1、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2、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01〗14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湖北兴发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持有人问题的批复》;
    3、财政部财企〖2001〗248号《财政部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4、其他备查文件。
    
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    20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