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自查,在自查中发生重大担保事项,现公告如下:
    1、本公司收到载明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3)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还原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
    2)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对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3)在前款所列抵押物不能实现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全部债权4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情况下,被告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所欠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债务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经查证表明:2001年10月31日,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4500万元,本公司为其中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有500万元借款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2003年4月23日,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与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其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在2001年1月30日至2006年1月30日期间借款而形成的最高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用于抵押的部分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对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
    2、本公司收到载明日期为2003年9月3日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2003)成执字第1128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为鼎天软件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逾期借款(14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共计15,183,528.87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经查证表明,2002年6月28日,公司与中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鼎天软件有限公司三笔合计14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公司经进一步查证表明,以上诉讼事项所涉及的担保在公司历次有记载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均无记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形成任何决议并予以公告。
    目前,由于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尚未最终宣判。
    针对公司为鼎天软件提供担保一案,公司积极与鼎天软件、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进行协商,并由鼎天软件、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初步达成协议,由鼎天软件向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提供财产抵押,以解除我公司的担保责任,该事项已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公司对以上事项正在进一步追查,并积极与当事各方协商,争取尽可能降低公司风险。若以上担保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