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四川奇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奇峰集团”)与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绵阳高新”)于2003年8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绵阳高新协议受让奇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共计2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94%。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03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绵阳高新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奇峰集团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