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德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06)德仲字第224号"《裁决书》,内容涉及本公司在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1608万元的逾期借款事项(详见2006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临2006-032号"公告)。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德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6,080,000.00元及利息2,512,844.47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对向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它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