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7月31日,本公司收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6)绵法权字第178号”和“(2006)绵法权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涉及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集团”)、鼎天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软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纠纷一案(见《中国证券报》本公司2006年3月24日“临2006-004号”、8月1日“临2006-017号”公告)。现将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06)绵民初字第31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鼎天集团尚有本金36,058,968.28元及案件受理费285,456元未执行,被执行人鼎天软件尚有本金14,721,497.36元及案件受理费125,426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鼎天集团和被执行人鼎天软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权凭证。
    2、申请执行取得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
    3、终结“(2006)绵民初字第31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