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11 月2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该通知显示,本公司控股股东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2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94%”),因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纠纷,已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冻结期为2006年11 月02 日至2007 年11 月01 日止。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11 月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