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05]成民初字第957 号),对本公司为四川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多媒体”)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武侯支行”)308.81 万元借款利息提供担保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详情见2005 年4 月22 日、6 月15 日、9 月6日、10 月26 日、11 月15 日《上海证券报》。
    法院认为鼎天多媒体系鼎天科技(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公司不能够为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且本案中武侯支行提交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签字董事人数未超过本公司董事人数的半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也不符合《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因此本公司与武侯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本公司在本次担保中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鼎天多媒体偿付原告武侯支行借款利息3,088,093.50 元。
    二、被告本公司对被告鼎天多媒体上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三、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武侯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鼎天多媒体追偿。
    以上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件受理费(此款已由原告武侯支行预交),由被告鼎天多媒体负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武侯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5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