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现将近期公司涉及的民事诉讼事项的后续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5年10月24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5)川民终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因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为鼎天多媒体担保一案(详见2005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5-17号”公告)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裁定: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2、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2005年10月24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2005)合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公司因与安徽能源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本公司正积极应对上诉。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