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6月13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5)成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该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请见2005年4月22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5-011号”公告),现将该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武侯农行”)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5号
    负责人:陈鸣
    委托代理人:廖民权
    被告:四川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标准厂房15B楼
    法定代表人:任再生
    被告: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绵阳高新区火炬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
    委托代理人:刘伟
    2001年6月18日至2002年4月11日,鼎天公司与武侯支行签订13份《借款合同》,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与武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在,鼎天公司已将欠武侯支行的借款本金全部归还,并陆续归还了所欠部分借款利息。但是,鼎天公司至今仍欠武侯支行利息308.80935万元未予归还。据此,武侯支行要求本公司对该部分欠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判决情况
    1、被告鼎天公司偿付原告武侯农行借款利息308.81万元;
    2、本公司对鼎天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鼎天公司追偿。
    以上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450元(已由原告武侯农行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2005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编号“德劳仲裁(2005)10号”“仲裁裁决书”, 裁定本公司向苟顺明等11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7.00万元。
    2、2005年6月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绵竹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5)绵竹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向原告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支付所欠加工费35.83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所涉及的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未履行任何内部审批程序,本判决生效后,公司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2005年业绩形成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视承担责任的大小而定。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