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截明日期为2004年12月10日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04)绵法执字第16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情况: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恒地址:德阳市珠江东路339号
    被告:本公司
    2、起因:
    截止2004年10月19日,本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6,390,328.09元,由申请执行人代本公司支付的职工集资款9,409,084.34元,职工福利费5,252,850.23元,职工教育经费1,371,868.00元,加之本公司其他债权人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5,766,169.36元,本公司共欠其款项合计5819.03万元。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持有的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6700万股权(截止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值为5841.83万元)作价5819.03万元,抵偿欠其全部债务。该执行和解协议书经绵阳市公证处公证。现申请执行人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裁定结果:
    将本公司持有的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的6700万股权抵偿给德阳东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被执行的该部分股权经审计的净值为5841.83万元,所抵偿的债务净值为5819.03万元,且鉴于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况,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形成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12月14日
    ●●备查文件:1、民事裁定书;
    2、执行和解协议;
    3、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