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收到截明日期为2004年11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03)德民初字第9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情况: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职务:董事长
    地址:德阳市蒙山街14号
    被告:德阳东方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职务:董事长
    地址: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49号
    被告: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职务:董事长
    地址:德阳市华山北路114号
    被告: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职务:董事长
    地址:德阳市旌湖开发区珠江东路339号
    2、诉讼起因
    2003年6月6日、10日、11日、16日,原告市商行下属营业部分别与被告东电工签订4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800万元,并与被告鼎天科技、鼎天电子就上述借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鼎天电子、鼎天科技为上述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因被告出现经营亏损为由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鼎天电子、鼎天科技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被告东电工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41194.43万元(计至2003年10月21日)。
    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4、判决结果:
    1)被告东电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41194.43元(已计至2003年10月21日,以后利息分别以200万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合同约定期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鼎天科技、鼎天电子在前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716元,其他诉讼费2028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0000元,合计111002元,由三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公司按本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26日
    ●●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