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收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阳法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因470万元借款和17.75万元利息起诉本公司一案(详情见2004年1月16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3年度报告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因本公司改制重组,债务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使案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