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4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截明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的应诉通知书(编号:成民初字第328号),及由该院转送的《民事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情况:
    原告: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负责人:龚沛 职务:行长
    地址:四川成都大慈寺路83号
    被告: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 职务:董事长
    地址:四川德阳珠江东路339号
    被告: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原陈亚平) 职务:董事长
    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B区(原四川德阳华山北路114号)
    2、诉讼起因
    2001年8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8月6日,因第一被告不能足额还款(借款余额为800万元),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展期十个月。2003年6月5日合同到期,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余款及利息。
    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于收到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3、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96.723775万元,及罚息及罚息复利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债权实现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该诉讼涉及事项,公司已在历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诉讼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4月16日
    ●● 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