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初字第297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代理人: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吴凡。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杨晓红。
    原告ST长控与被告四川泰港股权纠纷一案(详见2002年4月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成都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T长控委托代理人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吴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成都中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成都中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T长控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5689670元从2000年12月16日、以本金6310330元从2001年7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本案受理费70010元、保全费60520元,共计1305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ST长控支付。
    备查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初字第297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