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公 司(简称青神中岩)因为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在 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简称建行广汉支行)500万元借款,分别提供信誉和抵押 担保,成为第三和第二被告(见2002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公告)。2002年6 月 21日签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 其判决 如下:
    一、解除原告建行广汉市支行与被告四川泰港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 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建设广汉市支行借款本金 500万元及利息128862.5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第二被告青神中岩以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 对四川泰港上列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第三被告长江控股对青神中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35730元,财产保全费26240万元,其他诉讼费9000元,合计70970 元,由被告四川泰港承担。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对以上判决不服 ,并将上诉。目前正在进一步取证, 将依法追究青神中岩任金龙董事长违法擅自以上市公司资产在银行抵押贷款的行为。
    备查件: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4日